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加强使用正版软件的管理,强化信息安全,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学校软件正版化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软件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管理应遵循按需申请、合理分配、科学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学校各部门(单位)软件终端用户使用正版软件,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学校信息化中心是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部门,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计算机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工作人员要签署《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附件1),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统筹正版软件的管理,并实行台账管理。
第八条软件正版化使用管理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采购的软件许可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许可,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三章软件配置管理
第九条软件配置应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优先采用场地授权(许可)方式配置软件。
第十条软件使用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填报《软件使用需求申请表》(附件2)。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后编制年度软件采购计划。纳入年度信息化预算。
第四章软件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正版软件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各单位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正版软件管理部门定期对各单位使用正版软件资产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入台账。
第五章软件安装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安装管理
(一)办公电脑使用人员有正版软件安装需求时须向主管电脑终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专人负责安装部署正版化软件。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相关设备时,不得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各单位不得要求扩大安装范围,严禁超越使用许可授权。
第十四条安装时须附随《软件安装维护明细表》(附件3)、《软件安装维护申请表》(附件4)、《软件安装维护确认单》(附件5)等资料,并登记好软件安装和卸载的情况。
第六章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软件资产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按照软件正版化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用于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软件。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办公电脑和教学用电脑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应保证不得擅自卸载正版软件,不得自行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
第十八条采购软件时应当对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新计算机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同时负责协助正版软件预算申报及采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软件需要情况进行摸查,并在编制部门第二年工作预算时,将软件购买项目列入经费使用计划之中。
第二十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需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统筹正版软件的管理,正版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并实行台账管理,按时报送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总结和相关信息表格,积极配合学校对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相关规定对各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督查和考评。
第二十一条考核按照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非正版软件损害学校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学校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